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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41344号“M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5: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5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41344号“M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08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猫商城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5641344号第25类“MO”注册商标,原第1564134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属于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开设实体店信息及图片;2、“MO&CO.”商标被许可情况说明;3、有关“MO&CO.”、“摩安珂”天猫旗舰店相关资料;4、审计报告、纳税记录;5、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许可协议;6、有关“MO&CO.”、“摩安珂”品牌的新闻媒体报道;7、有关“MO&CO.”的荣誉资料;8、爱帛新品图册;9、MOCO产品销售订单、款式设计图;10、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关于“MO”品牌介绍资料;11、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12、申请人官网产品销售截图;13、三福品牌销售产品截图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25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MO&CO 摩可;MO&CO.;摩安珂;EDITION MOCO”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或显示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