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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24711号“乔雅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17: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13号
申请人: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尔建(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33624711号“乔雅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和第10类商品上在先已获得保护和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10018号“JUVEDERM”商标、第5990812号“乔雅登”商标、第5990811号“乔雅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是全球生物制药公司艾伯维公司的一部分。“乔雅登”是“JUVEDERM”对应的中文商标。申请人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于抢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除了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艾尔建”商标等。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爱力根及艾伯维公司的简介;
2、爱力根中国官方网站的部分网页;
3、爱力根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
4、爱力根“JUVEDERM”(乔雅登)产品包装图片、产品说明书、核准注册证;
5、“JUVEDERM”(乔雅登)系列产品的介绍;
6、爱力根官方网站出具的2017年年度报告;
7、“JUVEDERM”(乔雅登)产品在中国的官方合作医院名单及进军中国市场的报道;
8、“JUVEDERM”(乔雅登)产品网络、杂志及报纸等宣传报道、关键字部分搜索结果;
9、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JUVEDERM”(乔雅登)系列商标信息;
10、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
11、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中对“艾尔建”商标及商号的介绍;
12、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
13、“艾尔建”及其产品的部分媒体报道;
14、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
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牙科;医药咨询;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皮肤科服务;提供医疗信息;美容服务;医疗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填补皱纹用的不会引起排斥的物质、医药制剂、美容注射(润肤及减少皱纹)用药物制剂;第10类外科和医疗仪器及器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外科和医疗仪器及器械;美容注射(润肤及减少皱纹)用药物制剂等商品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强,且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乔雅登”与“JUVEDERM”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乔雅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