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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3481号“龙洋田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17号
申请人:西安泽睿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73481号“龙洋田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田夫”商标是申请人早就核准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具备较强的独创性,在业内为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实际使用需要做的系列商标保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45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介绍及荣誉、商标使用情况、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8月24日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米;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米;谷类制品”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谷类制品;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龙洋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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