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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47758号“蕉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29: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733号
申请人:减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芃麦堂饮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6日对第19347758号“蕉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15110024号“蕉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宣传,已在“伞”商品上达到事实上的驰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摹仿。二、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系对在先知名商标的仿冒复制,且大量囤积商标并兜售牟利。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关联企业系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以自然人名义注册囤积商标目的在于规避商标法对代理机构的限制。三、被申请人持续摹仿、复制申请人品牌,在明知申请人及“蕉下”品牌的情况下,仍受让争议商标,攀附申请人商誉。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蕉下”品牌介绍、线上商城、线下店铺、产品检验报告、2016-2020年度审计报告之业务收入和广告费用、2015-2022品牌榜单、2020年度618电商节榜单、赵露思代言广告、2015-2020年网络媒体报道、维权资料、广东省重点保护商标名录、在先生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陈诗璐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争议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2月13日争议商标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于2014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女式)钱包、伞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已在“伞”商品上达到事实上的驰名,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时间跨度、宣传力度、地域范围等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前述条款规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