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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8338号“永和大王 心级美味在大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4:43关于第68208338号“永和大王 心级美味在大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74号
申请人: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8338号“永和大王 心级美味在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5431号“永和”商标、第730628号“永和 YUNG HO”商标、第10529266号“永和豆浆”商标、第5341572号“永和豆浆”商标、第9069257号“永和豆浆 YON 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二、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处于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审查中。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案件裁定材料、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永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永和大王 心级美味在大王 商标 世纪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