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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01958号“法恩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11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4601958号“法恩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791854号“法恩莎”商标、第9014385号“法恩莎”商标、第12879719号“法恩莎”商标、第26283979号“法恩莎家居”商标、第9023586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4126236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12879981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摹仿,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法恩莎FAENZA”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证明文件;
2、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名录;
3、2001-2020年申请人荣誉证书;
4、销售发票、经销合同、审计报告、专卖店照片等;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广告资料;
6、“法恩莎FAENZA”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品牌排行榜;
7、媒体报道;
8、产品照片;
9、受保护记录;
10、类似案件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南京法恩亚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2023年4月13日,南京法恩亚家具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曹县法恩亚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张菜园村南街。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家具”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在“家养宠物窝”以外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下文我局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评述。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商品与申请人主张为公众熟知的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无密切关联,争议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养宠物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法恩亚 商标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