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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69260号“吖秘YA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12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半一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4169260号“吖秘YA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44689号“y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允许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粉糊;米粉(粉状);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糕点;燕麦片;糖;燕麦食品;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方便米饭”商品上。
2、争议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糖果;虫草鸡精;饼干;面包;谷类制品;方便面;米果;食用面筋;食用淀粉产品;食盐;酱油;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张蕾
汤茜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吖秘YA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