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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88867号“极我爱露露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62号
申请人:上海我爱露露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倩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40588867号“极我爱露露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我爱露露”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63218号“我爱露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动机不纯,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信息资料;2、相关宣传使用资料;3、明星代言合同;4、在先案例资料;5、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服装;骑自行车服装;围巾;腰带;防水服;婴儿全套衣;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了27件商标,其中包括“方地素元”、“吖迪赛尼斯”、“HSHH MOCO”、“LILY HSH”、“ONE MORE HH”、“MAJE HSH”、“UDDYAA”、“HMOCOXU”等多件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之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我爱露露”,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案件事实,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方地素元”、“吖迪赛尼斯”、“HSHH MOCO”、“LILY HSH”、“ONE MORE HH”、“MAJE HSH”、“UDDYAA”等多件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极我爱露露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