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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09168号“仁仁康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1: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002号
申请人:艾豆优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睿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顿均服饰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8009168号“仁仁康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服装公司,其名下注册了多个类别和服装行业毫无关联的商标,且在同一时间申请了大量商标,明显是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的恶意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在转让网站上出售牟利,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记录;
3、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出售证明;
4、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3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贴剂”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10、14、18、25、29、30、33、35、37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宾客华联”、“蒙口跃”、“侯大福”、“好功夫”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0余件商标,涵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宾客华联”、“蒙口跃”、“侯大福”、“好功夫”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另外,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还存在商标售卖行为。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足以体现争议商标具有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仁仁康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