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15422号“汤世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4: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7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立达老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15422号“汤世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039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复审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产品照片、包装照片;
2.销售合同、发票、网页销售证据、企业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饺子等商品上。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饺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2的销售合同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汤世界”牌调味品,并有对应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证据1、2中的产品照片、资质证书等证据,表明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调味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调味品及与之类似的醋;酱油;调味肉汁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饺子;包子;方便面;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粉;食用芳香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醋;酱油;调味品;调味肉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