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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60963号“太湖鸿运大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3: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53号
申请人:崇远堂食品(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华(共有人:无锡鸿新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6760963号“太湖鸿运大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877009号“江南鸿运大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股东之一朱晓坚有交易往来,其明确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大众点评页面截图;2、被申请人公司(共有人)企业信息;3、微信朋友圈宣传页面;4、微信聊天记录;5、争议商标使用照片;6、引证商标使用照片、经营场所照片、合作合同、销售发票;7、大众点评网所记载的“梁溪鸿运大酒店”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的基础商标的注册证;2、“太湖”、“江南”的解释;3、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包子铺店面信息;4、被申请人的店铺照片、销售发票、加盟协议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相关维权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共有人:无锡鸿新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豆沙包;肉包”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太湖鸿运大包”与引证商标“江南鸿运大包”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太湖鸿运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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