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780285号“UNIONTE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5: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30号
申请人: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2780285号“UNION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10109号“江南科友 union”商标、第29153758号“Union-te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union-tech.net.cn”域名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域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对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及相关资质;域名证书;官网截图;相关宣传使用材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存在恶意。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域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的域名相联系,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域名权。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UNIONTECH 商标 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