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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65699号“COOCO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6: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95号
申请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型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42065699号“COOCO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著名企业,是创维集团旗下子公司,其在先注册和使用的“酷开”、“COOCAA”、“coocaa”商标均为知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60938号“coocaa”商标、第12160939号“coocaa酷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coocaa”知名商标而未尽合理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名称分散无关联,行业跨度大,明显超出一般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且存在抄袭“碧欧泉”、“京东”、“天猫”等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2、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4、在先案件裁决书和判决书;
5、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杭州型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解装置、复印设备、视频显示屏”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存储装置;监视器(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CPU);USB闪存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字典;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无线网卡;触摸屏;个人数字助理器(PDA);平板电脑;移动硬盘;邮戳检查装置;自动售票机;摇奖机;传真机;衡器;量具;电子公告牌;霓虹灯;手提电话;电子信号发射器;雷达设备;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倒车雷达;无线路由器;无线WIFI发射器;电视机;电子监控装置;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DVD播放机;头带耳机;电子教学学习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视摄像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机顶盒;车载显示器;液晶显示屏;音响设备;照相机(摄影);投影机;教学投影灯;测量器械和仪器;气量计;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内燃机仪表;测程器(测量仪器);车辆计程器;比重计;视听教学仪器;电测量仪器;科学用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发光二极管(LED);稳压电源;低压电源;移动电源;荧光屏;视频显示屏;家用遥控器;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电动调节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池;动画片;电暖衣服”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视频显示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液晶显示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OOCOOL”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中外文“coocaa”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COOCOOL 商标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