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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6370号“一冰一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9: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29号
申请人:赵珍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6370号“一冰一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所代表的含义与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分配机出租”服务不具有关联性,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对服务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外在表现形式符合相关公众对于文字商标的通常认知,申请商标并非是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冰一茶”用在料分配机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一冰一茶”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一冰一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