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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6802号“海誓山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1: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26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树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6802号“海誓山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1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所”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取得复审商标的专用权后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工厂生产、贸易和运输都受到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申请人的小成本企业运营更是举步维艰,故申请人在本次复审中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据有限,并非是申请人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大量使用,而是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服务的经营、推广都受限。申请人认为新冠疫情可以称之为不可抗力及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申请人虽因正当理由无法使用复审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但复审商标早已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百度搜索海誓山盟结果;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门岛土地使用证;王树春授权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动物寄养;记时服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0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复审商标于2009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王树春名下,后又于2023年2月27日转让至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作出时,复审商标为王树春所有,在本案审理期间复审商标转让至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内是否在“婚姻介绍所”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海誓山盟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内在“婚姻介绍所”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具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