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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10695号“新天地模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6: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06号
申请人:山东思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盛世荣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0410695号“新天地模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天地”为申请人独创的墙面漆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抢注申请人品牌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旗下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合同与转款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虽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但仅凭其提交的申请人旗下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合同与转款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其“新天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新天地模板 商标 山东思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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