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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57187号“芸豆健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7:4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00号
申请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430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7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0157187号“芸豆健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9048369号“芸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模仿行业内的其他知名品牌、知名图书、贷款产品等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一贯具有抄袭与摹仿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芸豆健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048369号“芸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芸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57187号“芸豆健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建方式与字数、含义、字形、内涵、外观等构成要素及实际使用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面向的受众不同,不存在使用上的服务相似性,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股权关系图;2、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3、芸豆健康中药饮片电商平台网站备案信息、网站截图、APP截图;4、原异议人营业执照及其资质查询结果;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其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提起复审申请。本案审理范围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芸豆”与引证商标文字“芸荳”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原异议人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被异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复审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本案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芸豆健康 商标 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