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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8447号“航运直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0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11号
申请人:青岛智芯蔚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8447号“航运直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微信公众号及申请人航运直聘网站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航运直聘”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航运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