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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4344号“JOYLEISU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1: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39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贝家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54474344号“JOYLEIS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46415号“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JOY”系列引证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申请人核心的第35类服务上申请与“JOY”近似的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性和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公司需要独创而成,具有独特的内涵和极强的可识别性,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其名下的多件商标也是根据自身企业发展需要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不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快递单号查询截图、被申请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信息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包装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包装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JOYLEI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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