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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30504号“百课教育BaiCo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3:46关于第16230504号“百课教育BaiCo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友立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30504号“百课教育BaiC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12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友立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请求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装设计”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为一张网络页面截图,未体现形成日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百课教育BaiCor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