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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2872号“小荷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87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2872号“小荷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45805号“小荷医药”商标、第31739788号“小荷艺术”商标、第54206102号“小荷门诊”商标、第52239746号“小荷的家长汇”商标、第3748537号“小荷作文”商标、第3874832号“小荷少年文学院”商标、第30041579号“小荷文学”商标、第57480353号“小荷门诊 XIAOHE CLINIC”商标、第63323895号“小荷 相愈故事”商标、第60074016号“小荷药急送”商标、第59102018号“小荷门诊”商标、第32395901号“小荷编织”商标、第63236807号“新小荷”商标、第24977638号“新小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类似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四、八、十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七、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35、1838、1840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七、十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撤三程序,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幼儿园”。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流动图书馆”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见第185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培训;函授课程;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十四均包含“小荷”,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九、十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小荷口腔 商标 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