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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03712号“浙虞大三角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6: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71号
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大三角风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48903712号“浙虞大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66829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3544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5167号“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237号“三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争议商标、引证商标资料;
二、“三角”商标在多个国家注册的商标资料目录;
三、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四、引证商标所获驰名资料;
五、申请人“三角”商标部分广告宣传资料;
六、相关裁定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4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油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申请人的“三角牌TRIANGLE及图”商标于2011年11月29日被我局在〔2011〕商标异字第53478号裁定中认定在“电饭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空气干燥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浙虞大三角及图 商标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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