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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54386号“家吉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8: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640号
申请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嘉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654386号“家吉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68572号“吉列”商标、第157524号“吉列”商标、第8051334号“吉列 Gillette男人的选择”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剃刀、剃刀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157522号“吉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抄袭与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申请多件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不到四个月内申请了近130枚商标,且曾将其名下“家吉列”商标转让予关联主体,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傍名牌的一贯恶意,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在先裁决;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名下部分商标信息;申请人公司及其“吉列”“GILLETTE”品牌的简介、排名信息、媒体报道、商品销售、获得荣誉、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商标注册情况、商标受保护记录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逾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哈达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剃须后用香膏等、第8类剃刀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使用在“剃刀及刀片”商品上的“吉列GILLETTE”商标被收录于2000年6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引证商标一在剃刀、剃刀刀片商品上于2004年商标管理程序中被确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另,我局在(2020)商标异字第35200号《第30359847号“吉列锋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0)商标异字第9432号《第28239961号“吉列威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多个生效决定中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剃刀、剃刀片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布、哈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剃须后用香膏、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四在剃刀、剃刀片商品上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家吉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吉列”,已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摹仿。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布、哈达等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减损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作为前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逾期提交的材料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家吉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