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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89684号“妙手大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1: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47号
申请人:邵在旺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优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45289684号“妙手大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山西优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名下88件商标,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婵名下具有187件商标,并且经查,被申请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刘婵均有转让商标的行为,很明显,被申请人以及刘婵的注册商标并非为了使用,而是利用商标进行牟利,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妙手大师”直接显示了商品特性,缺乏显著性。“妙手大师”易被认为被申请人产品作用十分迅速、奇妙,是对产品质量的夸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婵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3月28日驳回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2、申请人在首页援引了第40901142号“妙手大师 MASTEROFSKILLFULHANDS”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尚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妙手大师”存在夸大宣传,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妙手大师”并非仅直接表示化妆品等商品的特性,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在首页援引了第40901142号“妙手大师 MASTEROFSKILLFULHANDS”商标以及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妙手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