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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17005号“孟诺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2: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98号
申请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全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博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9417005号“孟诺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包含他人知名品牌,包括“全季”、“永辉”、“华润”等多件知名品牌,其关联公司也存在商标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域,足见被申请人恶意抢注明显。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孟诺卡”商标显著性极强,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孟诺卡”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异议决定书;相关商标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商登记距离;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宣传册;采购、销售发票;相关新闻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抢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电视广告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其“孟诺卡”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是指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是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孟诺卡 商标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