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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4: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50号
申请人:南京营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设计与基督教信仰的“十字架”标志构成近似,缺乏显著特征,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及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设计与基督教信仰的“十字架”标志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图形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搜狗、360词条关于被申请人“Boy London”的简介;
2、被申请人在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的旗舰店截图以及线下销售门店照片;
3、争议商标产品照片、实际使用及最早使用证明;
4、“BOY LONDON”品牌产品销售证据;
5、“BOY LONDON”品牌的广告宣传证据;
6、被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
7、被申请人“鹰图形”作品登记证书;
8、BOY品牌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9、其他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10、被申请人“BOY”系列商标被侵权和受保护记录;
11、百度上关于纳粹标识以及邪教组织的相关报道;
12、百度图库上关于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库;
13、包含鸟类图形的商标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网详情页面。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BOY”及图形构成,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其他主张,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BOY及图 商标 南京营楚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