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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15792号“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26: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5792号“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6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温州市纽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产品图片;4、订购合同、诸暨市姝宇针织有限公司、发票、转账凭证;5、销售合同、销售单、电子回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宗教服装;浴帽”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许可温州市纽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因此,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4订购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诸暨市姝宇针织有限公司订购袜子,合同中可见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所示交易信息与合同一致,可证明该订购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电子回单证据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袜子商品,销售合同中亦可见复审商标标识。上述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袜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帽;宗教服装;浴帽”商品上,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