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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02431号“GITANE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3:3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033号
申请人:安徽小尖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092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异议人是“GITANES”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该商标为臆造词,没有任何含义,显著性极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显然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二、经过查询,被异议人共申请了227件商标,该数量远远超出了一个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其中大多数都是对他人知名品牌尤其是香烟品牌的恶意抢注。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1、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2、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
3、不予注册决定书;
4、被异议人和安徽小尖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
5、被异议人的关联公司申请的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6、其他相关证据。
原被异议人主要答辩理由:一、在中国未发现异议人相关商品出售记录。二、被异议人没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被异议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开始生产和销售。三、异议人属于恶意提出异议申请,其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在中国未被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综上,异议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该异议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异议人无相关商品销售相关证据;
2、茶叶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3、委托加工合同、发票、产品图片;
4、网购平台商品的销售情况;
5、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GITANES”,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无烟草香烟;戒烟用药物制剂;药草(干制或腌制的);药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24号“GITANES”等商标核定商品为第34类“加工过的烟草和香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WINFIELD”、“NEWPORT及图”、“L&B LAMBERT & BUTLER”等多件与知名烟草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事实,此种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02431号“GITANE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并非刻意摹仿的恶意行为,虽“WINFIELD”、“NEWPORT及图形”等商标是较为知名国外品牌,但在国内并非家喻户晓的品牌,也不应被某注册人独揽,在国内有非常多注册案例。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应的意见并提交了证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无烟草香烟;戒烟用药物制剂;药草(干制或腌制的);药茶;药草;药用草药茶;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医用发烟药草;辅助戒烟用尼古丁咀嚼胶;辅助戒烟用尼古丁贴片商品上,于2020年12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308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5类、第34类等多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包括第35810128号“Newport”、第39016862号“Winfield”、第45591421号“NEWPORT及图”、第48011341号“L&B LAMBERT&BUTLER”、第49344775号“MYPULZ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烟草品牌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Newport”、“Winfield”、“NEWPORT及图”、“L&B LAMBERT&BUTLER”、“MYPULZE”等多件与他人知名烟草品牌相近的商标。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之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GITANES 商标 安徽小尖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