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043520号“锐澳纯 RUIAOCH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6:31关于第48043520号“锐澳纯 RUIAOCHU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85号
申请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锐澳饮料(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8043520号“锐澳纯 RUIAOCH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577449号“锐傲”商标、第14577451号“瑞澳”商标、第14577453号“睿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第4140501号“锐澳”商标、第10903956号“RIO”商标、第4240489号“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行业证明、商标注册信息、“锐澳”、“RIO”系列商标的最早使用证明文件;商标管理制度;相关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及相关推荐意见;相关宣传材料;相关判决书、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并于2022年2月14日进行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六申请在先并已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四至六已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但未陈述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锐澳纯 RUIAOCHUN 商标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