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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52813号“G58KT1PU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39: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478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于文凯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5752813号“G58KT1P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91722图形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以及被抄袭品牌介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以及被抄袭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徐正威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4月7日。经转让,争议商标所有人现为于文凯。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徐正威和被申请人于文凯还申请注册了“LONTS VOVUITN”、“N图形”等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G58KT1P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