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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898099号“六边形拼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0: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段梦娅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指娱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8099号“六边形拼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19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华为应用市场《六边形拼图》游戏下载页、公证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游戏《六边形拼图》的批复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1月24日至2022年0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游戏软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可在应用市场、数据网站及搜索引擎中进行查询确认。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六边形拼图》软件在应用市场、应用商店、数据平台的下载或介绍信息、电子数据保管单;
2. 六边形拼图的网络检索结果。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3.《六边形拼图》软件版本历史记录;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软件产品证书;
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六边形拼图》的批复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
7.软件企业证书;
8.申请人说明;
9.东湖高新区2019年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1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六边形拼图》这一款游戏的介绍,仅仅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这一商品,不能证明其余商品上的使用,系无效证据。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指定的商品持续的投入市场上使用,复审商标已为闲置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六边形拼图》软件在应用市场等平台的下载信息及电子数据保管单,显示的游戏开发者为被申请人,显示的更新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其余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其余商品与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也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六边形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