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12816号“红果小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58号
申请人: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2816号“红果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739号“红果 HONGGUO及图”商标、第46001670号“红果考研 HONGGUOKAOYAN”商标、第47263107号“红果游戏”商标、第47280331号“红果互娱”商标、第51635438号“大红果”商标、第20207220号“红果家及图”商标、第20207216号“红果家”商标、第53180133号“老红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行政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红果小说 商标 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