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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71020号“爱乐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3: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968号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永祥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8071020号“爱乐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第37428730号“爱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有“傍名牌、搭便车、走捷径”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绿叶集团及申请人公司简介、相关照片;3、申请人所获荣誉;4、“爱生活”产品检测报告;5、销售合同及发票;6、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月经内裤;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卫生巾;卫生护垫;消毒纸巾;失禁用衣;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宠物尿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爱乐活”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月经内裤、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爱乐活 商标 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