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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976369号“金厦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4: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72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宝球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34976369号“金厦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曾多次针对“金*缘”等结构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获得支持。被申请人为“金厦缘(厦门)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同为白酒类产品经营者,其多次仿冒申请人知名商标“今世缘”进行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恶意攀附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复印件;
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荣誉证书、企业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图片;
5、近三年部分央视、江苏卫视大额广告合同;
6、申请人及“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
7、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资料;
8、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9、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10、申请人2007-2018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
11、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
12、“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
13、“今世缘”近似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成功的裁定;
14、申请人“金*缘”系列商标档案;
15、被申请人摹仿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企业档案;
16、“金*缘”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金厦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