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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3463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5:17关于第5653463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466号
申请人:天津触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亲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3日对第56534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整体为过于复杂的线条,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形如由汉代出土的素纱禅衣,被申请人将与“素纱禅衣”极其相近的争议商标注册为已使用,不仅侵占了公共资源,亦会毁坏文化瑰宝留于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极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第181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6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GZSUYNH 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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