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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034091号“懂酒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6: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76号
申请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跳皮酱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15034091号“懂酒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4430号“董酒”商标、第6274431号“董”商标、第14169664号“董”商标、第166992号“董”商标、第284527号“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董”字商标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已经是我国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不仅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董”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同地区同行业竞争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资料;2、相关证明资料;3、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证明资料;4、维权资料;5、在先案例;6、申请人“董”酒使用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四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并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是经许可从事白酒销售的企业,争议商标是其经合法的商标转让程序获得,被申请人获得争议商标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贵州贵怀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0年10月6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5年8月13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所提理由及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其主张的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等恶意注册之情形。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全面反映申请人的“董”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销售、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并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懂酒帝 商标 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