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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01092号“凯渃 KAIR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6:45关于第46601092号“凯渃 KAIRU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4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朱小聪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6601092号“凯渃 KAIR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547284号、第42122947号、第43607137号“圣凯诺 SANCANAL C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档案;2、企业变更证明;3、分公司明细表;4、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信息;5、明星代言协议和宣传照片;6、广告合同及发票;7、官网截图;8、申请人2015-2021年度报告;9、2017-2021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10、驰名商标批复;11、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12、相关文字检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USB闪存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申请人同时主张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一并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凯渃 KAIRUO及图 商标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