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283691号“A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7: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6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玩汇(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3691号“A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380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星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0283691号第9类“AG”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20283691号第9类“AG”商标,原第202836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于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恳请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名称变更证明;
2、天猫商户服务协议;
3、申请人天猫店铺“AG模玩官方旗舰店”首页页面;
4、申请人天猫店铺的工商资质;
5、申请人天猫店铺的在售商品页面;
6、申请人天猫店铺的鼠标和鼠标垫的部分后台销售数据(订单明细EXCEL格式);
7、AG数据线的检验报告;
8、AG产品图片和宣传资料,包括充电宝、耳机、键盘、鼠标、鼠标垫、数据线、眼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全玩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手机;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电线;半导体器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商品上,于2021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苏州星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23年1月2日变更名义为全玩汇(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20日至2022年01月19日期间是否在“计算机键盘”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变更证明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证据2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原申请人苏州星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AG模玩旗舰店”,并有证据3和证据4予以佐证。证据5中,在售商品页面显示了复审商标及鼠标;鼠标垫等商品,并有形成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用户评价予以佐证。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数据线产品检验报告不能直接证明所涉及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8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5,结合部分产品图片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鼠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鼠标”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键盘;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中未体现其对复审商标在“手机;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电线;半导体器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手机;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电线;半导体器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键盘;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