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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16050号“花露蒸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8: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益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516050号“花露蒸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30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306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熏香制剂(香料);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香水;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香;化妆用芦荟制剂;粉刺霜;香木;防晒剂;化妆洗液;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词条;
2、相关判决书;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3、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
4、经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注册证;
5、经公证的有赞店铺信息、订单信息及商品信息;
6、经公证的微信朋友圈信息;
7、商品包装实物;
8、经公证的专柜经营合同书及购物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香水;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香;化妆用芦荟制剂;粉刺霜;香木;防晒剂;化妆洗液;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牙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至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经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注册证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至7显示的复审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为“精油”,并未涉及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证据8经公证的专柜经营合同书及购物单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该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香水;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香;化妆用芦荟制剂;粉刺霜;香木;防晒剂;化妆洗液;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牙膏”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香水;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香;化妆用芦荟制剂;粉刺霜;香木;防晒剂;化妆洗液;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