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047357号“酷意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0: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40号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肖月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50047357号“酷意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0575号“维意WAYES”商标、第7162821号“维意WaYes”商标、第9307302号“维意”商标、第9193417号“维意 定制家具DESIGN&MADE及图”商标、第11019731号“维意宅配”商标、第13758124号“维意定制”商标、第15092541号“维意定制WAYES”商标、第25041118号“维意定制及图”商标、第27739475号“维意臻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在先注册并持续使用,其知名度已达驰名,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或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仅在一天内申请注册了32件商标,涉及共11个类别,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及类别范围明显超出了自然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在商标转让网上进行出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情况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维意WAYES”、“维意”、“维意定制”、“维意定制WAYES”商标所获荣誉情况;
3、关于“维意WAYES”品牌产品行业排名、纳税额、销售额及销售范围情况的证明材料;
4、关于“维意WAYES”品牌广告宣传情况的证明材料;
5、相关工商查处、司法判决证明文件;
6、相关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8、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出售网页打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工作台”等商品上,现均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了“亿阔尼”、“维图昌”、“彩意斯”等三十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酷意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维意”、引证商标五“维意宅配”、引证商标六至八显著识别部分“维意定制”、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部分“维意臻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家具;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维意WAYES”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及较强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注册难谓巧合。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中大部分商标在互联网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亦未在本案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不致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酷意唯 商标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