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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37869号“领鲸LEXW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45号
申请人: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棚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3737869号“领鲸LEXW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24386号“浪鲸”商标、第8236090号“浪鲸”商标、第29521366号“浪鲸”商标、第3824402号“SSWW”商标、第8250430“SSW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浪鲸SSWW”品牌相关新闻报道;
3.申请人销售发票、经销合同、审计报告;
4.申请人实体门店清单、部分店铺照片、部分产品照片;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
6.申请人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据;
7.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8.相关案件裁定;
9.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生产车间、仓库图片;
2.产品检测报告;
3.参展照片;
4.广告宣传材料、产品保险材料;
5.产品销售材料
6.版权材料、产品设计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潘琴笑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郑棚文,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供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领鲸LEXWW 商标 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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