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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40030号“GX DV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1: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86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尼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38840030号“GX DV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94708号“DVF”商标、国际注册第959935号“DV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的情形下,大量、反复摹仿和抄袭申请人以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品牌,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且已经在已结案件中予以审查确认。三、Diane von Furstenberg(DVF)作为申请人品牌和创始人姓名,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在全球时尚领域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Diane von Furstenberg女士工作室相关介绍;2、Diane von Furstenberg女士及DVF品牌网络媒体报道资料;3、《时尚传奇DVF》节选、线上销售信息截图及媒体报道;4、DVF品牌中国专卖店信息、店铺照片;5、授权书;6、DVF品牌中国宣传费列表及相关费用票据;7、DVF品牌线上销售信息截图;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diane von furstenberg”、“DVF”百度百科、百度搜索结果截图;10、在先案件决定;1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时间或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I CHAMPION”、“AI TIMBERLAND”、“AN MISS SIXTY”、“库里”、“熊黛林”、“杰克船长”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GX DVF”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DVF”,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DVF”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GX DVF”完整包含申请人“DVF”商标,难言巧合。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I CHAMPION”、“AI TIMBERLAND”、“AN MISS SIXTY”、“库里”、“熊黛林”、“杰克船长”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GX DVF 商标 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