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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95819号“凯诺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3: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4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凯诺尔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8395819号“凯诺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圣凯诺”商标已久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85244号“圣凯诺 SANCANAL”商标、第3988292号“圣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高知名度的“圣凯诺 SANCANAL”商标相近,被申请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三、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部分杂志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手套(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相关规定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帽;手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关于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但未叙述具体的理由及依据,因上述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凯诺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