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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7370号“HIMO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4:15关于第67127370号“HIMO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89号
申请人:杭州缦图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7370号“HIMO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GROUP”具有多种含义,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企业性质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英文释义、在先决定、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关于集团企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授权情况及店铺图片、申请人企业经营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服务合同、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IMO GROUP”构成,其中“GROUP”可翻译为“集团”,用作商标易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对申请人组织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GROUP”具有其他含义,但该英文用作商标被消费者更易将其翻译为“集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HIMO GROUP 商标 杭州缦图摄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