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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325068号“全民公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7: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翔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25068号“全民公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63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的推广及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白酒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发票、 检验报告首页、拼多多店铺截图、产品图片、检验报告图表等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装盒定制微信聊天记录、产品质检证明、官方微信证明、商品图片、授权书、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关联性、时效性上均存在致使瑕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在提交质证意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拼多多店铺经营者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白酒委托加工合同,缺乏有效的履行证据;销售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检验报告首页仅提供了首页,无商品体现,检验报告图表和产品质检证明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两份检验报告检测主体不一致,二者也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拼多多店铺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综合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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