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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62145号“人生金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6:59: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18号
申请人:徐天顺 申请人:成都众智成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1662145号“人生金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金山”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5729号“金山jin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酒类经营者,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广告宣传合同;2、销售代理协议;3、所获荣誉证书;4、商标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14日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人生金山”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金山”,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所标识商品来自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笔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