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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15466号“禧玥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1:0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文山禧玥堂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15466号“禧玥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8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承包合同、委托授权书、应聘登记表、服务合同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务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后一直在使用,申请人对其在当地投入大量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大众点评等,已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文山市益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书及发票;
2、申请人签订的承保合同及银行回单;
3、申请人与文山市益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
4、文山市益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禧玥堂月子会所服务合同、收据及银行流水;
5、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6、相关证明;
7、抖音、公众号宣传信息、宣传合同及发票;
8、广告合作协议及发票;
9、广告照片、感谢信、相关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广告宣传图片;
11、公司人事登记材料;
12、经营服务合同;
13、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义已由文山禧玥堂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文山禧玥堂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文山市益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证据4由被许可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服务为月子会所(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住所、衣物洗涤、婴儿护理、喂养等),且有收据及银行流水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7中的宣传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一定宣传。证据8至11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月子会所相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与月子会所相关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故对复审商标在“家务服务;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寻人调查;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故对复审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务服务;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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