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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1754号“千百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7: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8460号重审第00000046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佟淑杰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文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忻姝菲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198460号《千百度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2021)京73行初177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佟淑杰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美容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理发店与美容院系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理发店、美容院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千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