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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39325号“咱哥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8: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37号
申请人:五常市义诚信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常市嘉润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6339325号“咱哥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一直以“老哥俩”为名进行米类商品的销售,其米类产品不仅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也畅销全国。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424323号“老哥俩 LAOGELIANG及图”商标、第15492213号“老哥俩及图”商标、第15869582号“老哥俩 LAOGEL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与申请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相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品牌知名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仍申请“咱哥俩”明显说明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老哥俩”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四、被申请人申请并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反正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产品图片;3、购销合同、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咱哥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老哥俩”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恶意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商标权,并《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咱哥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