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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91536号“TOMEN BORENS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09:42关于第56791536号“TOMEN BORENSS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84号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共想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56791536号“TOMEN BORENS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汤娒•布朗)是美国高端服饰品牌,由同名设计师Thom Browne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在第25类商品上广泛使用“THOM BROWNE”商标,并在包括第25类的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THOM BROWNE”系列商标,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该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与“THOM BROWNE”商标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11307号“THOM BROWNE”商标、第5845353号“Thom Browne”商标、第6249940号和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品牌的创始人服装设计师Thom Browne是美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时尚大奖最佳男装设计师大奖获得者、2008年“GQ年度设计师”大奖获得者,在时尚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并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Thom Browne完全近似,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的姓名权。4、被申请人至今申请了20件商标,绝大部分商标都是对申请人THOM BROWNE品牌的抄袭,如“TOMEN BORENSSI及图”、“tB”等商标。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申请人官网信息;
3、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6、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7、在先案件裁定书;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在超过三个月有效期限后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材料,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姓名权。4、被申请人出于善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符合一个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是以使用为目的,并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行为。5、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以上答辩材料因超过三个月有效期提交,未发送给申请人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共想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袜、内衣、服装、裤子、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外套、鞋”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袜、鞋(脚上的穿着物)、牛仔服、帽、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羊毛衫、手套(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TOMEN BORENSS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THOM BROWNE”及引证商标二“Thom Browne”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服装设计师Thom Browne的姓名权,但本案中争议商标“TOMEN BORENSSI”与申请人主张的服装设计师姓名“Thom Browne”并不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TOMEN BORENSSI ”在相关公众中已特定指向“Thom Browne”本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系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交,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亦对该部分逾期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审查,但由于该部分证据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TOMEN BORENSSI 商标 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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